住房公积金中途提取(民生部分)
代办要求:职工在符合提取条件时并具备全部提取材料后,因特殊原因本人无法亲自到场的,可由他人代为办理:由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代为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代办人与职工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由委托人签署经公证的委托书;由职工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及单位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代表章的《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
一、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
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租住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内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时间应间隔十二个月以上,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缴纳租金总额,不得累计提取。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
1、职工本人身份证。租赁合同为配偶签订的需同时提供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
2、公积金龙卡或职工本人名下建行一类储蓄卡;
3、租期内的租赁合同。
(二)在长春市城区租住商品房的,每年允许提取一次,每次提取时间应间隔十二个月以上,提取金额15000元/年,不得累计提取,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
1. 职工本人身份证;
2. 公积金龙卡或职工本人名下建行一类储蓄卡;
3. 职工本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
二、重大疾病
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有长春市政府列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疗的,应在事件发生后十二个月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中心核实后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自费支付部分。每次提取时间应间隔十二个月以上。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
1. 职工本人身份证;
2. 公积金龙卡或职工本人名下建行一类储蓄卡;
3. 单位出具的《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夫妻月工资收入以缴存基数为准,原则上应合计在6000元以下)
4. 县(市)区以上医院住院病例;
5. 出院诊断书;
6. 医疗付费专用票据;
7. 与职工本人身份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
三、低保家庭子女考取大学
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应在事件发生后十二个月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中心核实后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自费支付部分,每次提取时间应间隔十二个月以上。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
1. 职工本人身份证;
2. 公积金龙卡或职工本人名下建行一类储蓄卡;
3. 经年检的《低保证》及《低保优惠证》;
4. 录取通知书;
5. 缴费通知或交费专用票据;
6. 与职工关系证明(户口簿)。
办公地点:人民大街9999号 吉林省政务大厅二楼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8:30—16:00
官方网站:www.q4p.biz
咨询电话:96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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